9.2 可燃气体排放


9.2.1 下列不同来源的气体可排入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
    1 生产装置无法利用的可燃气体;
    2 事故泄压或安全阀排出的可燃气体;
    3 开停工及检修时排出的可燃气体;
    4 液化天然气泵、其他液化烃泵及可燃液体泵等短时间间断排出的可燃气体。
9.2.2 下列气体不应直接排入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应排入专用的排放系统或另行处理:
    1 最大允许排放背压较低,排入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存在安全隐患的气体;
    2 腐蚀性气体或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气体。
9.2.3 酸性气体排放系统及处理设施应单独设置。
9.2.4 除经安全阀紧急泄放外,当受工艺条件限制将低温可燃气体直接排至大气时,应采取防止放空气体在周围沉降和聚集的措施。
9.2.5 对于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限制,无法排入火炬设施、全厂性放散设施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排放的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20m以外斜向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9.2.5);
    2 间歇排放的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10m以外斜向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9.2.5);
    3  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
    4 除满足本条第1款~第3款的要求外,放空管高出所在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5m。
图9.2.5 可燃气体放空管高度示意
图9.2.5 可燃气体放空管高度示意
    注:阴影部分为平台或建筑物的设置范围。
9.2.6 安全阀出口管道或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不应设置改变气流方向的设施,管口应垂直向上,放空管道底部应采取排液措施。
9.2.7 不同排放压力的可燃气体排入同一排放系统时,应确保不同排放压力放空点的安全排放。
9.2.8 携带可燃液体的低温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应设置气化器,低温火炬管道的选材应考虑事故排放时可能出现的最低温度。

条文说明
9.2.1 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包括两部分: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管网、火炬设施或全厂可燃气体放散设施。火炬设施包括火炬、分液罐等火炬附属设备。
9.2.2 对本条各款内容说明如下:
    1 压力小于100kPa的液化天然气储罐的设计压力、罐顶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均较低,如果安全阀紧急排放量较大、排放管道距离较长,安全阀后背压较高可能导致液化天然气储罐超压排放不利而损坏储罐,目前国内外的通常做法是将安全阀排出的可燃气体直接排向大气。
    2 如预处理装置排放的酸性气体,其含有的剧毒介质如果燃烧不完全进入大气,会对环境造成危害,腐蚀性介质可能腐蚀管道。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主管网内的可燃气体如需要回收作为燃料气使用,剧毒介质或含有腐蚀性介质的气体是不允许进入的。对于少量剧毒介质或腐蚀性介质的气体,通常在装置内设处理设施。
9.2.4 液化天然气是以甲烷为主要组分的烃类混合物,通常当排放温度高于-112℃时,液化天然气蒸气的密度比15.6℃下的空气小,易向高处扩散。如果排放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需要采取措施(如设置加热设施或提高排放管的高度)使排放气体的密度满足排放要求,避免排放气体沉降积聚至周围环境。
9.2.5 放空管的高度要求,主要是保证工作平面上、建筑物屋顶上工作人员以及地面通行人员的安全。
9.2.6 当安全阀出口管道或放空管垂直排向大气时,环境中的凝结水和雨水会进入管道内,为保证出口管道的通畅,同时避免冰冻等情况的发生,放空管道的底部需设置排液阀或泪孔等措施,及时排放管道内积聚的液体。
9.2.8 天然气液化工厂中的液化天然气、乙烯储存温度较低,液化天然气储存温度一般在-162℃左右,液化乙烯在-104℃左右。事故排放时,低温液体转化为气体时会大量吸热,设置能力足够的气化器使液体完全气化是为了防止进入火炬的气体携带可燃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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